1964年4月,颁布《中国科学院工作条例(自然科学部分)》(简称“三十六条”),根据当时中央精神,维护贯彻“科学十四条”、“七十二条”以来的稳定局面,在总结建院十四年经验基础上,为了避免科研工作在基础与应用、理论与实际之间的摇摆,规定了宏观调控院内各类研究任务的比例关系为:基础研究15—20%,应用基础研究35—45%,应用研究30—40%,推广研究5—10%(以后实际执行中,前两项合计约占30%,后两项约占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