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科学十四条”,1961年8月,中国科学院颁布《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研究所暂行条例》(即“七十二条”)。条例规定研究所必须实行所党委领导下的以所长为首的所务委员会负责制,围绕“出成果、出人才”开展工作。所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研究所的计划、经费、机构及人员的安排等,而学术委员会则侧重审定学科发展方向、鉴定成果、考核技术干部及组织学术活动,所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主要由科学家组成。条例还规定了研究室的组织、任务以及研究室主任必须由中级以上科学工作者担任,明确了研究技术人员的条件、考核标准以及研究生的选拔、培养。条例特别指出所一级的组织是全所的领导核心,研究所下属各级党组织只起保证监督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