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8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经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由周恩来总理签发命令公布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次有关培养高级科学人员的条例。《条例》对研究生的招收、培养、待遇与工作分配等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以及院内各所的条件,招收了第一批研究生,分45个专业,共50名。此后至1965年全院共招收研究生128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