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8月经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由周恩来总理签发命令公布实施。《条例》规定,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工作或著作,不论是个人或集体的工作,均可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奖励分三等,一等奖奖金1万元;二等奖奖金5千元;三等奖2千元。1957年1月24日公布了自然科学项目第一次评选结果,受奖人包括科学院、高等学校和产业部门的科学家。后来由于“左”的干扰,科学奖励工作停顿,1982年恢复,由国家科委主持,改称“国家自然科学奖”。